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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公布台化汽電共生程序M16、 M17、 M22製程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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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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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環保局今(29)日公布台化公司汽電共生程序M16、 M17、 M22製程審查結果,台化公司在今日下午5時30分未完成補正,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9條規定予以駁回,9月30日三張許可證失其效力,如違反操作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予以裁罰。  
  環保局表示,三個製程因製程生煤成分、用量、水蒸氣及電力年用量須依環境影響說明書修正年用量,屬於「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者,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申請及核發程序申請」,本局前於105年7月1日及最後1次105年9月26日退補件意見載明請台化公司申請類別修改為異動,惟台化皆未依意見補正。  
  環保局表示,另由於製程生煤之含硫分、使用量、蒸氣量等已有差異,應一併修正空氣污染排放量,另M22的部分尚有所檢附生煤成分表之固有水份5.85%未符合環境說明書第4-25頁表4.3-2之2.6%,揮發分42.04%未符合表4.3-2之31.2%,固定碳41.4%未符合表4.3-2之54.3%。  
  環保局說,未來台化公司如仍需操作前三個製程,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申請,環保局會依法重新啟動審查機制,取得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  
  環保局表示,審查均依法行政,台化公司若依法採取的行政救濟手段,予以尊重。三項製程環保局都有連線監測,許可證失效後若有運轉將依法處理。  
  縣府勞工處表示,請資方應依法保障該廠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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