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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彰化縣政府公告-彰化縣107年度有線電視收費標準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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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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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縣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有線電視收費標準。 
依據: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規定。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7條。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公告事項:  
一、本縣107年度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用,考量系統經營業者提供數位創新服務及公共服務投入與客服品質、財務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並參考全國其他縣(市)之有線電視系統收費費率,訂定費率如下: 
(一)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收視費用:月繳上限不超過540元,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及年繳的費用不超過月繳上限範圍內自行訂定優惠方案。 
2、收視戶可自行選擇繳費方式繳納收視費用,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系統經營者需將差別費率明訂於定型化契約中(如另有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以外之差別收費方式亦應一併明訂),並提報縣府審核後,供收視戶自由選擇。又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本府所公告之收視費用上限。 
3、對於在縣政府社會處登記有案的低收入戶,以月繳收視費用半價優惠,並以低收入戶認定登記有案之日為準。 
4、系統經營者需提供有線電視基本頻道視訊服務,其基本頻道數不得低於送審時之頻道數(不包括廣告專用頻道、頻道總表專用頻道及重覆播送之頻道,並確依「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規定,將相關頻道或節目予以鎖碼)。 
5、有關系統經營者客戶轉換機制與施工計畫,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請各系統經營者本於公平競爭、完善市場秩序之原則,以收視戶權益為最高前提服務收視用戶,本府將視業者是否自律依規妥處以解決爭議情形,列入下年度費率審議參考。 
6、系統經營者收費如有異常或為違反前述情事者,本府將依法處理。 
(二)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收視費用:月繳上限不超過540元,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及年繳的費用不超過月繳上限範圍內自行訂定優惠方案。 
2、收視戶可自行選擇繳費方式繳納收視費用,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系統經營者需將差別費率明訂於定型化契約中(如另有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以外之差別收費方式亦應一併明訂),並提報縣府審核後,供收視戶自由選擇。又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本府所公告之收視費用上限。 
3、對於在縣政府社會處登記有案的低收入戶,以月繳收視費用半價優惠,並以低收入戶認定登記有案之日為準。 
4、系統經營者需提供有線電視基本頻道視訊服務,其基本頻道數不得低於送審時之頻道數(不包括廣告專用頻道、頻道總表專用頻道及重覆播送之頻道,並確依「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規定,將相關頻道或節目予以鎖碼)。 
5、有關系統經營者客戶轉換機制與施工計畫,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請各系統經營者本於公平競爭、完善市場秩序之原則,以收視戶權益為最高前提服務收視用戶,本府將視業者是否自律依規妥處以解決爭議情形,列入下年度費率審議參考。 
6、系統經營者收費如有異常或為違反前述情事者,本府將依法處理。 
(三)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收視費用: 
(1)基本頻道普及組:每戶每月上限新臺幣500元。 
(2)基本頻道普及組+超值A組:每戶每月上限新臺幣540元。 
(3)基本頻道普及組+豪華B組:每戶每月上限新臺幣550元。 
(4)基本頻道普及組+超值A組+豪華B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60元。 
2、收視戶可自行選擇繳費方式繳納收視費用,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系統經營者需將差別費率明訂於定型化契約中(如另有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以外之差別收費方式亦應一併明訂),並提報縣府審核後,供收視戶自由選擇。又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本府所公告之收視費用上限。 
3、對於在縣政府社會處登記有案的低收入戶,以月繳收視費用半價優惠,並以低收入戶認定登記有案之日為準。 
4、系統經營者需提供有線電視基本頻道視訊服務,其基本頻道數不得低於送審時之頻道數(不包括廣告專用頻道、頻道總表專用頻道及重覆播送之頻道,並確依「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規定,將相關頻道或節目予以鎖碼)。 
5、有關系統經營者客戶轉換機制與施工計畫,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請各系統經營者本於公平競爭、完善市場秩序之原則,以收視戶權益為最高前提服務收視用戶,本府將視業者是否自律依規妥處以解決爭議情形,列入下年度費率審議參考。 
6、系統經營者收費如有異常或為違反前述情事者,本府將依法處理。 
二、裝機費: 
(一)單機裝機費:1,500元。 
(二)每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者為500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800元。 
三、復機費: 
(一)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單機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內(含3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 
(二)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3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3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200元。 
四、移機費:同址移機,每機為500元;不同址移機,每機為800元。 
五、收費標準實施日期:為維護收視戶權益,請系統經營者依公告之收費標準,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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