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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府水資處重申「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於工程設計階段出土或需土達1,000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應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上網申報」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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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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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彰化縣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辦理。 
二、依上開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於工程設計階段,應責成規劃設計單位符合工程挖填土石方之平衡原則。若有土石方之供、需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單位)應向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上網申報工程區位、數量、土質、預計時程等相關規劃資料。(一)有土石方剩餘(以下簡稱出土)達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二)有土石方不足(以下簡稱需土)達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先予敘明。 
三、另上開作業要點第6條規定,略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辦理年度土方交換數量累積達三千立方公尺以上並由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審定,其案件承辦人員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督導人員嘉獎一次。達土石方交換條件(出土或需土達三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未申報之土方交換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經限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其案件承辦人員申誡二次、協辦人員申誡一次及督導人員申誡一次。...。」,依據前開規定各單位倘有辦理年度土方交換數量累積達三千立方公尺以上或達土石方交換條件(出土或需土達三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經限期仍未完成改善之情形,請依規辦理相關獎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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