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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遷廠、停工時須注意勞工權益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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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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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遷廠、停工時,應注意相關之勞動法令規定。應盡量避免有忽略勞工權益致生勞資爭議之情形,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基於關懷事業單位及維護勞工權益之立場,特別提醒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如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情事之一(如歇業、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等)者,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或得依同法第16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標準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資遣費。雇主如未依規定期間預告勞工而終止勞動契約,應另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另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揭示之原則。事業單位因故停工,而勞動契約如未終止,年資應繼續計算至勞動契約終止日。至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該停工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除此之外,如有大量資遣勞工情事,應請確實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辦理。  
  勞工處呼籲縣內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勞工權益並避免後續之勞資爭議問題。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如有相關法令問題,可逕向本府勞工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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