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彰化縣政府 公告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6/12/30~2017/01/30 | 發佈單位: 新聞處新聞行政科 | 發佈日期: 新聞行政科林科長 04-7531951 | 更新日期 2016/12/30 | 瀏覽人數: 10人 彰化縣政府 公告 主旨:公告本縣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有線電視收費標準。 依據: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規定。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7條。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公告事項: 一、本縣106年度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用,考量系統經營業者提供數位創新服務及公共服務投入與客服品質、財務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並參考全國其他縣(市)之有線電視系統收費費率,訂定費率如下: (一)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收視費用:月繳上限不超過540元,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及年繳的費用不超過月繳上限範圍內自行訂定優惠方案。 2、收視戶可自行選擇繳費方式繳納收視費用,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系統經營者需將差別費率明訂於定型化契約中(如另有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以外之差別收費方式亦應一併明訂),並提報縣府審核後,供收視戶自由選擇。又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本府所公告之收視費用上限。 3、對於在縣政府社會處登記有案的低收入戶,以月繳收視費用半價優惠,並以低收入戶認定登記有案之日為準。 4、系統經營者需提供有線電視基本頻道視訊服務,其基本頻道數至少50個(不包括廣告專用頻道、頻道總表專用頻道及重覆播送之頻道)。 5、有關系統經營者客戶轉換機制與施工計畫,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請各系統經營者本於公平競爭、完善市場秩序之原則,以收視戶權益為最高前提服務收視用戶,本府將視業者是否自律依規妥處以解決爭議情形,列入下年度費率審議參考。 6、系統經營者收費如有異常或為違反前述情事者,本府將依法處理。 (二)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收視費用:月繳上限不超過540元,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及年繳的費用不超過月繳上限範圍內自行訂定優惠方案。 2、收視戶可自行選擇繳費方式繳納收視費用,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系統經營者需將差別費率明訂於定型化契約中(如另有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以外之差別收費方式亦應一併明訂),並提報縣府審核後,供收視戶自由選擇。又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本府所公告之收視費用上限。 3、對於在縣政府社會處登記有案的低收入戶,以月繳收視費用半價優惠,並以低收入戶認定登記有案之日為準。 4、系統經營者需提供有線電視基本頻道視訊服務,其基本頻道數至少50個(不包括廣告專用頻道、頻道總表專用頻道及重覆播送之頻道)。 5、有關系統經營者客戶轉換機制與施工計畫,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請各系統經營者本於公平競爭、完善市場秩序之原則,以收視戶權益為最高前提服務收視用戶,本府將視業者是否自律依規妥處以解決爭議情形,列入下年度費率審議參考。 6、系統經營者收費如有異常或為違反前述情事者,本府將依法處理。 (三)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收視費用: (1)基本頻道普及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00元。 (2)基本頻道普及組+超值A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40元。 (3)基本頻道普及組+豪華B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50元。 (4)基本頻道普及組+超值A組+豪華B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60元。 2、收視戶可自行選擇繳費方式繳納收視費用,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系統經營者需將差別費率明訂於定型化契約中(如另有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以外之差別收費方式亦應一併明訂),並提報縣府審核後,供收視戶自由選擇。又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本府所公告之收視費用上限。 3、對於在縣政府社會處登記有案的低收入戶,以月繳收視費用半價優惠,並以低收入戶認定登記有案之日為準。 4、系統經營者需提供有線電視基本頻道視訊服務,其基本頻道數至少50個(不包括廣告專用頻道、頻道總表專用頻道及重覆播送之頻道)。 5、有關系統經營者客戶轉換機制與施工計畫,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請各系統經營者本於公平競爭、完善市場秩序之原則,以收視戶權益為最高前提服務收視用戶,本府將視業者是否自律依規妥處以解決爭議情形,列入下年度費率審議參考。 6、系統經營者收費如有異常或為違反前述情事者,本府將依法處理。 二、裝機費: (一)單機裝機費:1,500元。 (二)每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者為500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800元。 三、復機費: (一)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單機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內(含3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 (二)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3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3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200元。 四、移機費:同址移機,每機為500元;不同址移機,每機為800元。 五、收費標準實施日期:為維護收視戶權益,請系統經營者依公告之收費標準,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