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轉知】本府水資處重申「公共工程承包廠商應於工程開工前將餘土處理計畫送工程主辦機關審核同意,以避免違反彰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4/03/05~2024/04/05 | 發佈單位: 新聞處新聞行政科 | 發佈日期: 林威全 7531956分機1956 | 更新日期 2024/03/05 | 瀏覽人數: 52人 依據彰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公共工程承包廠商應於工程開工前將餘土處理計畫送工程主辦機關審核同意,倘公共工程承包廠商未依前開時程規定辦理,將依同條例第40條規定,處以施工廠商新臺幣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為避免前開情事發生,請公共工程承包廠商確依前開規定辦理。